苗栗縣一名蔡姓男子18日持2把菜刀,挾持同居女友,並拒絕現場員警棄刀指令,還步步進逼,遭警員開2槍擊斃。檢察官初步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裁定開槍吳姓員警3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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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蔡姓男子與女友因情感問題發生糾紛,持雙刀挾持同居女友。警方獲報到場後拔槍喝斥,蔡男卻不斷逼近,員警連開2槍,第1槍擊中左手掌、第2槍擊中左胸,蔡男應聲倒地,送醫搶救仍告不治。
對於警員開槍造成犯嫌死亡,頭份分局長林育旺表示:「對員警因公涉訟,願意給予積極的協助,不會讓勇於任事的同仁,孤獨面對後續的司法纏訟」。家屬則指控員警沒勸說就開槍。
苗栗地檢署會同蔡母與女友相驗,及傳喚開槍吳警與相關人士說明後,初步認定員警涉犯過失致死,但無羈押必要,諭知3萬元交保,其中交保關鍵,便是在開槍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中「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等要件,以及開了第1槍後,是否仍有必要開第二槍,是持續偵辦的重要環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若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以及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可依法使用槍械。同時明定當犯罪嫌疑人持致命性武器攻擊或挾持他人時,警察可逕行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