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已婚的45歲陳姓男子,4年前透過網路交友軟體,以提供吃住、贈送手機等條件,誘使一名17歲逃家少女發生關係,但事後卻未履行承諾,將少女丟包在捷運站,讓少女母親得知後氣炸提告,陳男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男於2021年10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7歲逃家少女,得知對方有意尋求包養,以提供食宿及贈送手機為條件,將逃家少女帶回住處頂樓發生關係,但事後卻跳票將少女丟包,讓少女母親得知後氣得報警。
審理時,法官認為陳男為滿足私慾,與17歲少女進行有對價的性行為,甚至沒有履行承諾,將少女單獨留在捷運站,會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當。
法官本看在陳男在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家屬成立調解、履行賠償完畢,判陳男獲緩起訴處分,但事後卻因未履行該緩起訴處分所附任何負擔,遭撤銷緩起訴。
最終,陳男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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