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為了要了解自己不在家時,女友在家中做什麼,竟安裝攝影機拍攝女友在客廳的一舉一動,讓女友翻臉提告,而賴男起初宣稱只是裝在自己電腦上裝鏡頭,接著又稱自家過去曾遭外移傭人偷錢等,直到最終才坦承犯行,新北地院認為賴男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因此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他4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新台幣20萬元,並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與女友是同居關係,為了解當他不在家時,女友在客廳的一舉一動,未經女友同意,在客廳電視櫃上放置攝影機,窺視並錄影女友前年5月7日到9日間在客廳的一舉一動,女友發現後憤而提告。
賴男挨告後否認犯行宣稱,是裝設在自己電腦主機的監視器鏡頭,隨後又稱,由於他們家先前有被外籍傭人偷錢的事情等語,直到新北地院審理時,這才改口坦承犯行。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考量,賴男未思相互扶持並尊重女友隱私權,以設備窺視及以錄影方式竊錄女友在客廳的非公開活動,所為實屬不該,使女友無法在家安心休息,犯行所生危害非低,因此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他4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新台幣20萬元,並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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