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大生喝醉!同學趁機爬沙發性侵 下場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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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姓男同學與數名朋友聚會時,趁機對醉倒的19歲女大生朋友進行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被告胡姓男同學與數名朋友聚會時,趁機對醉倒的19歲女大生朋友進行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雄發生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胡姓男同學因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與數名朋友聚會時,趁機對醉倒的19歲女大生朋友進行性侵,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胡男與受害人A女是朋友,當時他、A女及其他同學一同在高雄旗山的住處聚會,並且飲酒至深夜。A女因不勝酒力,醉倒在一樓沙發。胡男趁此機會,等待其餘3人離去,接著對A女伸出狼爪。直到A女次日清晨醒來,發現身體異樣隨即報警處理。A女事發時僅19歲,迄今走不出來、沒辦法出門,也因此事辦理休學,心理遭受重創。

A女因酒精影響,醉倒在一樓沙發。(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A女因酒精影響,醉倒在一樓沙發。(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案件經過警方調查後,依法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法院表示,胡男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認罪,並無前科紀錄,且表示願意賠償受害人A女。儘管辯護人提出被告年輕、無前科等情節,請求從輕處罰,但法院認為,胡男的行為對A女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且其未能得到A女的原諒,因此判決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處以3年4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經過高雄市旗山分局調查後,依法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案件經過高雄市旗山分局調查後,依法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法院指出,儘管被告在審理過程中表現悔意,並願向受害人道歉,但由於A女未能恢復心理健康,且未同意與被告調解,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未能達到減刑的條件,且該罪行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性自主的基本權利。胡男上訴被高院駁回,維持原判3年4月的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胡男上訴被高院駁回,維持原判3年4月的有期徒刑,仍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胡男上訴被高院駁回,維持原判3年4月的有期徒刑,仍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民眾出門在外應保護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兩情相悅,但有一方未滿16歲,也是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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