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近日就一起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一名張姓男子因妻子與小晏(化名)發生婚外情,訴請對方賠償精神損害金。法院判定小晏確實侵害張男的配偶權,須賠償新台幣40萬元並支付遲延利息。
張男指控,自己的妻子在工作場所結識小晏後,兩人開始曖昧互動,甚至透過LINE傳送「拍性感一點的照片」等親密對話。更令張男無法接受的是,妻子與小晏在對方的車內發生性行為,甚至在對話中提及這段關係,坦承「車上發生關係後,你就對我愛理不理」等語。
張男表示,這些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他的配偶權,讓他承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提告要求小晏賠償50萬元並支付利息。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對話紀錄、戶籍資料等證據後,認定小晏與張男妻子的互動已超出一般社交範圍,且雙方的行為明顯破壞了張男的婚姻幸福。法官表示,配偶間應相互忠誠,這是婚姻關係維繫的基石,小晏的行為屬於故意侵害配偶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小晏須賠償張男新台幣40萬元,並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遲延利息。同時,張男的其他超額請求未被採納。訴訟費用方面,法院命小晏負擔80%的相關費用。
針對判決,法官指出,慰撫金的金額係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財務狀況及損害程度後所核定,40萬元為適當的賠償數額。若小晏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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