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和沈慶京、應曉薇和李文宗遭裁定羈押後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經過審理,最終裁定駁回,也就代表說他們過年無法回家團圓,得在看守所過。
高院合議庭指出,原審認為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柯文哲等人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多項罪名,包括收賄罪、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與背信罪等,被告雖否認指控,但卷內證據充分,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提到,柯文哲羈押原因以下3大理由,涉案罪嫌屬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若罪成,可能面臨重大刑責,增加其逃亡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被告身份、地位、經濟條件均顯示其有能力潛逃海外或干擾審判程序,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科技監控等輕微手段防止。綜合考量,原審裁定羈押並無不當,且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