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子公司負責人阿銘(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於1974年結婚。3年前丈夫過世,小美於整理亡夫遺物時,才發現丈夫與小三佳佳(化名)同居長達20年,甚至在阿銘母親的訃聞上,佳佳還被列為「孝媳」,小美大怒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一審判小美獲賠100萬元,佳佳不服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阿銘與小美結婚多年,育有三名子女,然而自2000年間,阿銘突然搬離住所,直到2019年,佳佳曾因情感問題向元配小美哭訴,間接揭露她與阿銘的同居事實。小美控訴,佳佳與已婚丈夫長期同居,嚴重破壞其婚姻的親密性,導致精神痛苦,因此向法院請求200萬元精神賠償。
法院指出,小美在2019年才知道有第三者介入,因此她的賠償請求仍在法律時效內,判決佳佳需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佳佳上訴表示,她與阿銘同居只是朋友關係,並非故意破壞婚姻,且小美早就知道這件事,夫妻感情也早已淡薄,因此要求撤銷賠償判決。
但法院調查發現,佳佳與阿銘多年同居,並有佳佳緊貼阿銘臉頰、胸膛合照作證,兩人的行為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界線,並且在阿銘母親的訃聞上,將佳佳列為「孝媳」等事由,認為她侵害了小美的婚姻權益,情節嚴重,因此本案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佳佳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