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涉性侵女兒7年 士檢起訴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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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名鄭姓警官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共348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北市1名鄭姓警官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共348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北市1名鄭姓警官被控涉犯妨害性自主,經女兒報警。士檢認定鄭男犯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等,共348罪,今天依法起訴。

本案起於,民國113年4月間,鄭姓警官被媒體揭露疑似對女兒涉犯妨害性自主,涉嫌酒後對女兒毛手毛腳,甚至企圖性侵,令女兒不堪騷擾,而到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警處理,全案曝光。

案經北市警方報請士林地檢署婦幼專組指揮偵辦,去年5月間傳喚鄭男到案說明後,諭令鄭男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鄭男部分犯行發生在99年至106年間,涉犯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罪,共348罪;其中部分犯行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今天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此外,士檢指出,鄭男另有部分犯行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得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

另方面,北市警局已於案發後將鄭男調離主管職,並向內政部警政署報請予以停職。警政署召開考績會已決議將他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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