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小劉姓男老師常以鼓棒打小五男學童頭臉、生殖器及辱罵恫嚇,致學童身心崩潰陷入解離狀態。劉男不服遭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教師,提告校方、教育部,行政法院判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劉男今年9月底遭判刑4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決劉男應賠償男學童新台幣477萬餘元、男學童的父母各1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民國107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他與10歲、國小五年級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劉男的6歲兒子在107年8月底進入國小唸一年級,劉男委託男學童在校時照顧其子。
劉男被控以兒子學習表現不佳等為由,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
男學童曾因不堪受虐,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劉男得知後,反而更嚴重凌虐男學童,導致男學童不敢再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
判決表示,男學童長期處於身心受虐、孤立無援情況,108年4月中旬起開始出現頭暈、腹痛與持續腹瀉等症狀,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開始發生多次解離(指在記憶、自我意識或認知的功能上的崩解)。
男學童最後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的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
校方於108年10月底接獲檢舉,調查劉男體罰、霸凌等案件;校方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處分暫時停聘,遭教育部認定理由不備須重新審議。
校方於109年8月底再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劉男行為涉及教師法「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情形,決議處分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函報教育部核准。
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控告校方及教育部,訴請確認他與校方間聘任教師的法律關係存在,以及訴請教育部撤銷原處分,教育部無權以「拒絕核准」方式強令校方解聘他。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審理時,校方主張,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明文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情形「應」予解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是提醒、指導校方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沒有恣意或違法干涉教評會決議。
教育部主張,此事件的刑事歷審判決,均認定劉男確實有對男學童為接續的施暴行為,導致男學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教育部對劉男的處分,並無違誤,也無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日前認定,依卷證所示,劉男確實有體罰、霸凌男學童,造成其創傷後壓力症,以及身心狀況等嚴重侵害結果,劉男相關主張不可採,判決劉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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