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綠能業者1480萬賄款! 雲林縣議長黃凱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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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遭起訴。(圖/東森新聞)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遭起訴。(圖/東森新聞)

無黨籍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涉嫌成立人頭公司,收取綠能業者賄賂1480萬元,讓業者取得在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近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洩密、洗錢防制法將黃凱提起公訴,另起訴建設處長李俊興與另外7名同案被告。

新北地檢署指出,李姓、連姓、劉姓以及賴姓等人為國金能源、睿日綠能公司業者,109年間為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聯繫時任議員黃凱,約定從開發費用中,分階段撥付5千萬、9百萬賄款,作為黃凱替2公司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等行為的對價,黃凱隨即後續透過陳姓、王姓同夥作為人頭,設立機和、機承2間公司,並簽立服務契約,藉此掩飾收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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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黃凱再向建設處長李俊興請託、關說,催促申請進度,李俊興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關切國金能源、睿日綠能2公司案場設置進度並回報給黃凱,更將雲林縣政府內部秘密文件以LINE傳訊給黃凱,再由黃凱轉傳給業者,業者再將訊息轉傳至「台西社區」群組給劉姓實際負責人。

2間公司先後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的同意函後,業者立即開立面額為1千萬、180萬、3百萬的支票給黃凱,由黃凱指示周姓助理將支票存入2間開立的人頭公司銀行帳戶內,再以租賃名車、支付信用卡、私人開銷等方式洗錢。

檢察官審酌,綠能產業為我國政府推動能源轉型重要施政目標,李俊興身為地方政府綠能產業發展的主管官員,黃凱是地方重要民意代表,均應堅守公務員清廉界線,促進綠能產業公平健全發展,卻因一己之私而觸犯法律紅線,行為實有不該。

檢察官考量黃凱坦承犯行,並交付犯罪所得1480萬元,請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若審判中也坦承犯行,則對他量處適當刑責,至於李俊興高居要職,不思以身作則,反洩漏公務上機密,雖坦承犯行,說詞卻避重就輕,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的刑責。

新北地檢署 雲林縣議長 黃凱 李俊興 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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