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死刑案設「八道生死門」 法界:實質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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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認為「八道生死門」等於實質廢死。(圖/東森新聞)
法界認為「八道生死門」等於實質廢死。(圖/東森新聞)

憲法法庭20日針對37名死刑犯的「死刑存廢釋憲案」做出合憲限縮判決,但是大法官訂出八個標準,讓法界人士認為,依照目前狀況,死刑判決將更難定讞,等於「實質上」已經廢除死刑。

憲法法庭20日做出合憲限縮判決,表面上死刑依然合憲,但實際上大法官訂出八個標準,恐怕讓死刑更難定讞,第一道生死門,是如果要針對現行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等4罪名做出死刑判決,須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兩個要件。

第二道生死門,是被告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第三道生死門為,第三審的強制辯護規定,第四道生死門,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後,才得判處死刑。

第五道生死門的難度極高,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尤其在第三審時,共有5位法官評議,要維持一致判死的見解,幾乎很難發生,另外若被告經認定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等情形,第六道生死門就會關閉。

第七道生死門為審判時,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不得科處死刑,第八道生死門則是執行時,若被告經前開4項,犯罪判死刑定讞後,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

另外還有律師林智群認為,法務部有一個執行死刑規則,就是如果死刑犯有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解釋等,在程序還沒結束之前,不能執行死刑,律師利用這種規則,恐怕可替死刑犯不斷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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