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歹徒駕車衝撞致亡故案件,卻難以認定為殉職,引發警界及社會譁然。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原規定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為「殉職」,為保障嚴正執法警察人員權益,使其勇於任事,因此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殉職」規定,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今天(12日)發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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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光是今年就傳出2起警員殉職憾事,首先是今年2月29日,簡姓男子駕駛偷來的贓車直接撞進基隆市警局八堵分駐所,導致值班警員蘇昱鴻送醫搶救不治;而今年7月13日,黃姓男子吸食摻有俗稱「喪屍毒品」依托咪酯的菸彈後毒駕上路,失控撞死正在執行巡邏勤務的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
而警政署指出,按照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員警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職司查察奸宄、取締不法之責,在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不法人士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為表彰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的功勳及給予遺族更為完善照顧,特別報請內政部8月14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得共識。
警政署說,就員警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就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案件。
警政署最後也說,本次修法後,警政署將依修正後之規定,審議近期發生之員警執勤遭衝撞致亡故等案件,以保障員警遺族撫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