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尪性交易!女兒生日前也要「嗨完才聚餐」 妻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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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抓到丈夫外遇的證據,訴請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妻子抓到丈夫外遇的證據,訴請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一對結婚24年的夫妻,妻子去年在丈夫手機中,發現對方多次性交易的證據,人數不下26人,還不包含重複約的部分,更過分的是,在某次女兒生日聚餐前,丈夫仍把握時間,先進行完性交易才匆匆赴約,讓妻子十分不齒,決定訴請離婚,近日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名人妻花花(化名)指出,與丈夫阿平(化名)在民國89年結婚,但她卻在112年時,發現阿平數年來持續進行性交易,光是手機翻拍的截圖畫面就有高達26人,更不用說其中包含重複性交易9次、帶吃高級料理、稱對方寶貝、噓寒問暖等。

花花提到,某次性交易甚至發生在女兒生日當天,阿平趁晚上全家同樂聚餐前,先進行完性交易後才趕往聚餐現場,認為阿平的行為嚴重違反夫妻共組家庭、維持婚姻之忠誠義務,破壞婚姻生活之相互尊重及維繫,讓她感到十分不齒,不願意再與對方一起生活,決定訴請離婚。

對此,阿平反指,花花的證據都是他手機裡的資料,需要指紋或密碼才能開啟,認為花花的行為侵犯他的隱私權,也不是合法的證據。至於在越南性交易的部分,阿平辯稱,對方只是協助買賣越南不動產,及購買越南腰果,並無性交易之事實;花花提出的其他舉證,也僅是找公關小姐一起應酬陪客、支付去除頸部肉瘤之手術費用或按摩,無任何性交易或性交易暗示用詞,無法證明自己有買春行為,不同意離婚。

台中地院審理後指出,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因阿平在外性交易貨預期他女子有不當往來,是非常隱私的事情,相對來說,花花舉證極度不易,因此,能證明阿平性交易的證據在案件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再加上兩人夫妻的身分,難認證據的取得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也在對話紀錄中發現,阿平曾在109年時,與LINE名稱為「群主 寶貝 紳士」的人接洽,先向對方表示「小隻馬」、「有推薦的1.2位嗎(照片,或是影片)」等語,還表明要在隔天下午約見面,對方說明要先收費後,阿平又透露自己早就是「紳士群前身的(狼群)團員,有一定的常態在約會」等詞,甚至還有813號房卡照片。

類似性詞彙數不勝數,法官認為,花花指控阿平在婚姻期間與人性交易,「應堪採信」,造成花花精神上痛苦,也嚴重影響夫妻間的信任,准許花花訴請離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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