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房仲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未成年女孩,得知對方有一筆7、8千元的電話費要繳,竟以發生性行為作為代繳條件交換,共發生3次性行為,後來女孩自行到警局報案,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5歲少女美美(化名),竟在111年11月間,以代繳約7、8千的電信費作為交換,在飯店與美美進行性行為1次,過沒幾天,又以5千元將人帶到汽車旅館,與美美恩愛一次,還用手機拍下過程;隔年1月,王男再度將人帶到汽車旅館,進行性行為並拍攝1次。事件由美美到高雄的警局提告,再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王男在面對法院審理時坦白一切,情節與美美所說大致相符,此外法院還搜索到4段不雅片、對話紀錄截圖、汽車出租單及車輛的GPS位置作為證明,足以認定王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在王男拍攝未成年影片部分,法院認為,王男的拍攝下以手拿手機,角度並非放在床邊或是房間其他位置,因此並不算偷拍,且從美美的位置來說,「均屬極容易可發現正在拍攝之角度及距離」,難認定王男有刻意隱匿拍攝情況。
雖難認有偷拍情節,不過法官認為,王男案發時28歲,學歷為碩士畢業,從事房屋仲介,有一定之教育程度及工作經驗,具有相當社會閱歷,明知美美未滿16歲,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就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的狀態,對於性與身體的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思慮亦未周詳,竟為滿足個人慾望,與美美進行對價的性交易行為,犯罪動機與手段實不可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王男2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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