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進兒房間!花蓮媽性侵得逞 事後逼聞:小屁股肛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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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媽媽,竟在晚上進入12歲兒子的房間,以手指性侵對方得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花蓮一名媽媽,竟在晚上進入12歲兒子的房間,以手指性侵對方得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太扯!花蓮一名護理師媽媽,竟在晚上進入12歲兒子的房間,以手指性侵對方得逞,就連孩子拒絕還駁「你是我生的小孩,為什麼不能這樣子」,事件由導師向學校通報進而曝光,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花蓮一名女子阿芬(化名),在某天晚上進入兒子小志(化名)的房間,見小志趴在床上,阿芬便上前坐在床緣,竟將手伸進兒子的褲子裡,抓對方的下體,還摸小志屁股,甚至以手指進入肛門的方式強制性交得逞,過程中對於小志喊「不要這樣」、要求她離開都全然不理會。

小志在偵訊時透露,這起事件發生在國小六年級下學期的某天晚上,他原本與哥哥睡在同一個房間,媽媽卻突然進入房間,以嬰兒爬的姿勢趴在他的背後,將手伸進他的内褲裡,除了摸下體外,還將大約兩節手指伸進肛門裡,小志自述,當時媽媽將手抽出來後,還要他聞,並說「來,小屁股的肛門味」,時間大約3分鐘,他和目睹全程的哥哥都有試圖阻止媽媽的行為,但媽媽不聽勸,還反駁「你是我生的小孩,為什麼不能這樣子」,一直到滿意了才離開。

隔天上學路上,小志明顯情緒不佳,在爸爸的關心下說出事件,到學校後也和老師透露,小志氣憤地表示,他曾在學校裡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認為媽媽對他做的事很噁心。

面對訊問,阿芬僅坦承確實有與小志親吻、擁抱,表示自己清楚兒子未滿14歲,否認有強制性交的行為,強調當時只是在晚安前抱抱小志,並沒有發生手抓性器官的行為,還提出自己「都會在凌晨4、5點去晨跑,怎麼可能半夜去玩小志?」也質疑若有將手伸進肛門裡,照道理應該會有傷口「那為什麼沒有驗傷?」

阿芬還說,她體重是45公斤,當時的小志身高、體重早就超過她,認為若她是趴在小志身上的話,對方完全可以轉身抵抗。阿芬的辯護人則稱,兩人是母子關係,摸小志屁股的行為,並不覺得是猥褻行為,並提出阿芬有潔癖,不能接受自己的手指插入小志肛門,也認為姿勢十分不合理。

花蓮地院認為,小志在多次訊問中,都可以清楚描述具體經過,且事發當下僅有12歲,若非親身經歷,不大可能會始終說出同樣的過程,因此勘認小志證詞可信度極高。

此外,小志的哥哥補充,類似的情況發生許多次,幾乎是每天晚上,他也想保護弟弟,多次和媽媽說「不要這樣」,但卻毫無效果。小志的爸爸也表示,當小志告訴他這件事時,情緒是有點生氣,他也表示,回去會再跟媽媽說不能亂摸,但阿芬卻否認有做這件事。

小志小六的導師提到,他剛接任高年級導師時,小志中年級的導師就提醒過,小志有傷害自己的行為,因此他平時也特別關注小志,才會在下課時間與小志聊天,進而得知這起事件,導師也立刻通報學校進行處理。

花蓮地院對照證詞認為,小志在事件發生後,向他人陳述情節時,有憤怒、害怕、不安、無奈的情緒等反應,與一般遭受性侵者可能出現之負面情緒相符,認定阿芬確實有以手指侵犯小志。法官依阿芬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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