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積極改善交通事故的發生,自去年6月30日起實施道交條例新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呼籲,凡是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交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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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進一步分析統計,發現自新法施行後,今年1至6月嚴重超速案件舉發3,972件,較去年同期增加3,300件;今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均較施行前大幅比例增加,顯示有許多民眾尚不知新的處罰規定。
裁決所提醒民眾,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開出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另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裁決所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除可連續舉發外,駕駛人及車主都會處罰,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以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