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108年間開始就時常出現在男子阿文(化名)的工作場所、住處附近,而他在去年7、8月間,竟2度對著阿文露出生殖器並以手持來回晃動,陳男挨告時辯稱,一下子說自己在整理褲子,一下又說是尿急,而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不予採信,依2個公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早在108年開始就時常出現在阿文的工作場所、住處,而去年7月28日下午3時許,竟跑到阿文住家附近,明知阿文錄影蒐證中,仍脫下褲子,並面朝阿文裸露生殖器12秒;後來又在去年8月24日下午2時許,在板橋介壽公園涼亭內,明知阿文錄影蒐證下,仍脫下衣褲,對著阿文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持方式晃動約10秒。
陳男偵訊時辯稱「我只是剛好經過那裡,我是要尿尿」,但在新北地院準備程序時又改稱「我沒有露出生殖器」,後來又改口「我有露出生殖器,是因為要上廁所」,最終在法院審理程序後再度改口「我在整理褲子」。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一般人尿急會先向附近店家商借廁所,倘若找不到,也會找隱蔽處,看到人經過也會收起生殖器,避免暴露,認為陳男辯詞已與常情不符;而就算陳男真的要上廁所,但他還用手晃動了生殖器長達10秒,與一般人排尿行為不符,認定他是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法官認為陳男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敗壞社會風氣,犯後否認犯行,而在審理期間,竟要再度露鳥騷擾阿文,認定他對自己所為毫無自省,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2個公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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