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翁姓與江姓警員前年9月間傳出誤將黃姓特戰老兵當成通緝犯打錯、毆傷人的案件,新北地檢署去年9月間偵結,依傷害、公然侮辱及強制等罪嫌起訴翁姓警員、黃男也被依傷害罪起訴;新北地院今天(25日)下午做出判決,黃男獲無罪判決,翁姓警員傷害罪判刑5月,強制罪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黃男今天下午親自聆聽判決並指出,這個案件是他人生最大的一個汙點,幸好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
黃男受訪時指出,感謝法官還我清白,以我這個被打成重傷的被害人,竟然還要被違法濫權的警察提告傷害,這對我來講真的是人生最大的一個污點,幸好法官明察秋毫,還我清白,謝謝法官,感謝記者媒體與所有人。
黃男說,發生這種事,你想想看如果是你的家人,你的父親,你的兄弟,都可以被一個穿著便服的警察違法濫權打得你生不如死的時候,然後我還要被判有罪,然後他們沒有事,這樣完全就是不對;黃男也提到,他們(三重分局)對我是完全沒有接觸,幸好我有黃律師這麼厲害又這麼了不起的律師,來替我打這個官司,所以才可以在今天還我清白。
黃男最後也指出,我本身喜歡彈鋼琴跟彈吉他,我手被他們惡警用手銬戒具用力踩跟捏的時候,我這隻手有點麻,無法回到以前的水準,但是正常的生活也是老天有眼,可以過正常的生活。
黃男委任律師黃泓勝律師指出,本件不管說有沒有誤認黃先生是通緝犯,很明顯就是違法逮捕過程,已造成黃先生受嚴重傷害,結果沒想到,這違法逮捕過程,竟被檢察官起訴,起訴對象只有黃先生,對警員起訴是違法逮捕壓制黃先生後,後續毆打他,與回到警局強制帶去廁所洗臉的動作,今天黃先生在現場已經受到第一度被打的傷害,第二度,我們看到檢察官起訴書時,看到檢方要求應該逕行離開現場,如果黃先生直接離開現場,恐怕更像通緝犯,所以說今天我們很高興謝謝新北地院法官能夠還黃先生一個清白,能夠判決他在違法逮捕過程中,在抵抗的過程中,是沒有構成傷害罪,是無罪的。
黃泓勝律師說,原本檢方起訴範圍只有違法逮捕之後,翁姓警員壓制毆打噴辣椒水以及警局強制去廁所洗眼的過程,感謝新北地院法官依法予以判決,傷害罪構成5月徒刑,強制罪判刑10日拘役;他也呼籲檢方對黃先生判無罪部分,不要再提起上訴,不要再讓黃先生受到第三度的司法傷害在法院漫長審理過程當中,年復一年去面對司法審理的壓力,以及判決結果的未知不確定性。
另外黃泓勝律師也指出,希望藉由這個案件,並不是說要要求警員不要去逮捕人或者不要不小心誤認,只是希望警員在逮捕過程中,其實多做一個動作就可以避免掉所有問題,其實就是在搭黃先生肩膀時,出示證件告知他,「我是警察,你是不是我要找的通緝犯」,其實就不會有這些後續造成黃先生受傷與今天耗費更多司法資源來處理這個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警小組召集人施泓成律師表示,警方違法執行職務下,當事人要花多久時間,才可以討回他自己所謂正義,當事人花了兩年時間,目前還在繼續,這件其實跟2、3年前,中壢音樂老師被警方用大外割逮捕的案件如出一轍。
施泓成認為警方違法逮捕事件層出不窮,原因分別為「警員教育訓練不足」、「績效做掛帥」,警員教育訓練不足部分,警員在值勤規範中,警員到底知不知道該使用那些規範,規範不足的地方是不是該予以修正,這部分是有問題的。
第一,警員教育訓練不足,警員在值勤規範中,警員到底知不知道該使用那些規範,規範不足的地方是不是該予以修正,這部分是有問題的。
其次,警員執行職務時以績效做掛帥,警員當下想的不是說逮捕這些人,會受到甚麼懲處,而是只想到有多少績效,也許對未來升遷、調動有重大影響,可是我們要求的警員是這個樣子嗎?
施泓成強調,之所以稱為警員,就是在法律制度上,限制範圍內,他可以做到合法逮捕任務,可是在目前制度,不管是違法逮捕執行職務或是警方騙取搜索票,這些時有所聞,台灣不是警察國家、流氓國家。
他最後也呼籲,針對警員違法執行職務在績效制度、教育訓練做改革,另外深切呼籲,檢察官既然起訴黃姓被害人傷害罪,檢方應該要了解這是違法逮捕,應該不與上訴,非常感謝新北地院對於警方違法執行職務給予一個有罪判決,提醒警方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