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劉姓男子,在2022年6月間與父親吵架,因心情鬱悶騎車外出,沒想到在返家途中,隨機挑選路人,持美工刀攻擊對方頸部,共有2名路人受害,近日判決也出爐。
根據判決書,劉男在2022年出獄後,因先前有施用安非他命類毒品而引發精神病症,本來應該遵守醫囑,停止施用安非他命毒品,結果他竟持續吸毒。直到6月間,劉男因與父親吵架,騎車外出解悶,在返家途中情緒突然大爆發,控制不住自己的情況下,他竟出手傷人。
劉男隨機挑選路人,並拿出放在機車前置物箱的美工刀,攻擊不認識的蔡姓騎士,導致對方左側頸部長達15公分的撕裂傷,接著拿出工作用的白色棉手套將美工刀上的血跡擦乾,再將手套丟進水溝滅證。
不過劉男煩躁的心並沒有因此平靜下來,他竟再鎖定第二名路人余姓男子,趁對方在家門前講電話,毫無防備時下手,持美工刀朝著對方頸部下手,導致余男右頸部約25公分的撕裂傷,還有大量出血,而劉男竟逃離現場直接騎車返家,並將美工刀帶回家清洗乾淨。
事後劉男承認傷害兩人,不過他辯稱只是傷害而不是要殺人,法官審理時認為他先前已有吸毒、傷害前科,然而本次因為心裡不滿無處宣洩,隨機攻擊兩人,雖未導致死亡,不過仍造成傷者心中難以弭平之傷痛,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徒增社會暴戾之氣。
且劉男在犯罪後,立刻離開犯案現場,並且在警詢、偵訊至審判時避重就輕且沒有悔意,也未能與傷者達成和解、賠償,且犯後態度不佳,依2宗殺人未遂罪各判處6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10年。
劉男不服判決,一路上訴到三審,不過最高法院指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如果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使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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