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吳先生到桃園一家中古車行,從滿滿車子中一眼相中一輛休旅車,流線外型亮白色車身,裡頭內裝深色結構相當沉穩,是2016年產的歐系車款,吳先生看到後相當滿意和業者談妥80萬,當場付了定金8萬並簽了約,誰知道卻是噩夢一場。控訴人吳先生:「當下我的確是要買車的,但是我怎麼知道,我媽媽名字不能貸。」
吳先生說當下簽完合約,就直接付定金離開,要把車子登記在媽媽名下,業者當下按照流程走,但隔天卻跟吳先生說「媽媽已經替別人登記一台車,所以必須換人登記」,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再找人登記,一周後吳先生帶老婆到店家,但業者卻說已經把車賣人,不停鼓吹吳先生看其他車,還不肯退定金,讓吳先生氣得質疑,難道是變相強迫買車嗎?對此,業者強調買賣流程上絕對沒有瑕疵。
中古車行業者:「我這個車子的合約是買賣合約,不是貸款合約,車歸車、錢歸錢,不能說你自己本身的問題,怪我車商說不賣你車,這樣是不對的行為。」
業者以合約第12條解釋,是吳先生不願買受,店家可以拋棄定金解除契約,強調願意賣車給吳先生,是對方不願購買,但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吳先生定的車款,律師也認為消費者只是換人購買,雙方合約根本沒解除,業者沒依約就先把車賣給別人,已經涉嫌債務不履行。律師黃柏榮:「依照中古車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賣方無故不出售車輛,那買方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定金,以及淨算相當於定金之,懲罰性賠償。」
民眾投訴消保官並再度上門,業者和吳先生協調返還一半的定金,儘管業者明顯站不住腳,但吳先生苦嘆不想再為這事糾結,剩下的一半就當繳學費學經驗。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