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蘆竹一間物流公司因需要拆除高處燈具,竟使用堆高機搭載2名水電工人,沒想到卻發生傾覆意外,導致兩名工人從高處摔落在地,其中一名因顱骨骨折,在當日便宣告死亡,此外,經調查後發現,駕駛堆高機的員工,過去有過失致死遭處緩刑的紀錄,法官認為他未記取教訓,因此在判決上給出不同處分。
判決書指出,夏男及胡男分別為物流公司的倉管人員及環安專員,在明知道駕駛載貨用堆高機不得搭載人員的情況下,胡男於下午2點10分左右,指示夏男駕駛堆高機搭載2名水電工人,協助拆除公司的高處燈具。
沒想到,在拆除的過程中,由夏男駕駛的堆高機突然斜坡處滑下傾覆,導致2被害人雙雙摔落在地,其中一名工人頭部鈍性傷,經送醫仍因顱骨骨折、出血併中樞神經衰竭,於當日晚間8時21分身亡,另一名工人也因此而受傷。
法院在受理後指出,夏男及胡男在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的家屬成立調解,且以連帶賠償完畢,認為兩人有盡力補償之意。但不可避免的是,兩人輕忽勞工的作業安全,以載貨用堆高機搭載未做任何保護措施的被害人,導致發生被害人從高處墜落死亡的意外發生,同時也讓被害人的家人承受無法回復的傷痛。
另外法官也考量,夏男過去有過失致死遭處緩刑的紀錄,因此分別宣告不同期間的緩刑,夏男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5年;胡男則處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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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非當事堆高機/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