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嫌張敦量等人毆打男大生致重傷,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張男9年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定張男犯殺人未遂等罪,今天判刑9年,可上訴。
同案被告李韋霖、陳勁豪一審時被依傷害致重傷、強制等罪,各判刑4年8月,台中高分院今天各改判3年徒刑。
被害宋姓男大學生的母親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張男等3人在審理期間都未認罪,且同案被告李男與陳男沒有賠償、彌補被害人的意思,居然還可以獲得輕判,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也對司法感到心寒。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宋姓男大生民國110年11月7日凌晨,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河南路口變換車道時,擦撞由男子李韋霖駕駛的名車,遭車內車主兒子張敦量及乘客陳勁豪等人毆打致重傷。
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張敦量等3人。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張敦量9年徒刑;一審另依傷害致重傷、強制等罪,各判李韋霖、陳勁豪4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張敦量強調,事發當時僅有傷害犯意並無殺人意圖,並提出宋姓男大生前往健身房、媒體受訪等影片,認為宋男未達到重傷害。
此外,張敦量的父親也提出願以新台幣700萬元和解,但與宋母提出的和解金額有落差,雙方和解破裂。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合議庭仍認定張敦量犯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9年徒刑;合議庭另依傷害罪、強制罪,改判李韋霖、陳勁豪各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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