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女大生,最近剛從父親那裡接手一頂安全帽,沒想到才戴了幾天,就被素未謀面的陳女指控犯下竊盜罪,經過檢方調查,發現告訴者陳女早在3個月前就已經遺失安全帽了,最終因對李女大生的罪證不足,法院判定無罪,全案可繼續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李女承認確實有使用本案安全帽,但她主張自己並沒有犯下竊盜行為,她提到安全帽原本是爸爸要使用,但購買後發現安全帽頭圍太小,所以才轉交給她,在安全帽物主陳女報警之前,他們父女完全不知這頂安全帽是別人的。
▼陳女提到安全帽是在3個月前於停車場被偷。(圖/翻攝自Unsplash)
物主陳女表示,安全帽是在2021年10月中旬在某機車用品店購買,同年12月26日在停車場失竊,她稱當時礙於行程因素,不便去警局報案,之後就不了了之,直到2022年4月5日,陳女的友人看到安全帽出現在李女大生的機車上,並記下車牌號碼通知陳女,因此她才前往報警,然而距離安全帽失竊日期已間隔3個月以上,警方難以調閱監視器追查竊盜者身份與犯案手法。
李女大生的父親表示這頂安全帽是在2021年10月初透過臉書社團購買,過了2、3週才去超商取貨付款,並支付3500元,當他試戴後發現安全帽的尺寸不合,並向購買的賣家聯繫,只是對方毫無回應,因此才轉交給女兒使用。另外,他稱自取完貨以後,已經把和賣家的聊天記錄刪除,也把超商的取貨付款證明丟掉了。
雖然陳女與李父對於安全帽的失竊以及取得時間有所出入,但根據陳女購買安全帽的店家證詞,安全帽上都會有檢驗標章的貼紙,且附有獨一無二的檢驗編號,因此可以確認安全帽確實為陳女所有。
▼因安全帽失竊時間已超過3個月,警方難以透過監視器追查竊賊。(圖/翻攝自Unsplash)
橋頭地院法官認為,陳女未在失竊當下報案,因此無法調閱監視器追查竊盜者身份,並不能就此斷定是李女大生所為,再加上現代民眾將網購商品取貨付款後,會把購買紀錄與收據丟棄,也是相當常見,法官認為李父的說詞並非不能採信。最後,法官判定被告李女大生竊盜的罪證不足,因此裁定無罪,全案可繼續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