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孕婦去年某日凌晨搭乘丈夫開的車,以時速「172公里」在國道三號狂飆,被警方以測速雷射槍採證舉發,開罰8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半年。林女不服提告,喊冤稱自己懷胎6月、當時身體不適,為趕回家吃藥才會請先生開快一點,希望法官有同理心請求撤罰,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確定。
根據判決,2022年7月11日林女老公開著登記在她名下的車輛,載她行經國道3號苗栗、新竹時,被雷達測定行速為「172公里」、超速62公里,遭開單舉發,被罰8000元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林女主張,當時身體開始出現暈眩、喘不過氣、心悸等情況,加上本身缺鐵性貧血,一直都有藥物控制,事發當時沒帶藥品,才會請丈夫開快一點。
林女更指,自己並沒有要逃避超速責任,全因擔心寶寶會「胎死腹中」,再來11月也要生產,載小孩都需要用到車,家中也只有這輛車,希望法官不要吊扣車牌,並請求法院撤罰。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執法、測速警告標誌等都符合規定,林女老公慮及林女及胎兒狀況故超速等情為辯,當時應立即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但林女未提出相關證明,難以認定為緊急危難狀態,審酌後判林女敗訴。
林女上訴表示,當下情況真的很緊急,雖然超速不對,但攸關腹中寶寶的安危,「希望法官能有同理心,重審我的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女仍重申於一審的主張,原判決已有具體說明,並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審無從再實體審理,認為上訴不合法,裁定林女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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