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經過三審,王光祿都被判3年半徒刑,如今卻因為爭議延燒,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因為顏大和認為,針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部分,原住民的獵槍本來就該與時俱進;野生動物法的部分,原住民可以基於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這樣的說法,等於打臉當初偵查的檢察官和判刑的法官,因為當時院檢都是認為,他持有的獵槍,構造和傳統獵槍不同,還可以擊發制式霰彈,具有強大殺傷力,所以才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審理。
王光祿面對鏡頭強打親情牌,堅稱自己打獵無罪,但法官都已經判處3年半徒刑,如今卻轉了大彎,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針對王光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部分,顏大和認為原住民的獵槍應該要與時俱進,不能永遠使用落伍的土造獵槍。
至於違反野生動物法的部分,顏大和則表示原住民可以基於非營利行為,在傳統文化和「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這樣的說法等於用力打臉當初偵查的檢察官,但不少人也質疑為何王光祿會被判如此重的刑責,難道是王光祿多年前曾因為盜獵獲得緩起訴,累犯再觸法,才會重判嗎?對此院方澄清,一切的一切都是因為 「槍枝構造」的問題。
台東地方法院庭長馬培基:「王光祿所持有的這把槍枝,是可以提供擊發制式霰彈的獵槍。」也就是說王光祿持有的獵槍可能造成強大殺傷力,明顯違法,對此王光祿自己也承認他的槍枝和傳統獵槍構造的確不一樣,而且事實上法院已經對他從輕量刑。
台東地方法院庭長馬培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部分,最低刑度是3年以上,違反野生動物法的部分,最低刑度是6個月以上,所以這兩個罪加起來判3年6個月,其實從刑度來看都是從最低刑度(判刑)。」只是這槍究竟從何而來,王光祿始終供稱是撿到的,但知情人士抱持保留態度。不管如何,一邊是原住民維護傳統的爭議,一邊是國家法律尊嚴,但法律遇上敏感話題是否真該轉彎,也成了值得深思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