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輔大巫姓學生為了之前王姓學生涉嫌性侵所引發的風波道歉,再度引發台灣人對當時處理不善的夏姓社科院院長之不滿,一個將熄的社會議題重新熊熊燃起大眾的怒火。不管最後整個社會與當事人會達成什麼樣的共識,奇怪的是,在如火如荼的撻伐聲浪中有個重要人物被漏掉了,涉嫌性侵的王凱民。
台灣因為刑罰向來從輕,無罪推定原則被完整地貫徹,一方面雖然先進的法律思維,可在於很多案件中卻形成讓受害者家屬不滿的結局。這幾年因為性侵案的離譜判決也增產了很多「恐龍法官」,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法律從輕判刑
2011年,有兩獸父性侵女兒達兩百多次,依照我國一罪一罰原則,兩人的強制性交罪刑罰合計已各達到一千數百年,然而最後卻只各判9年8個月及20年,民眾一時嘩然。這個事件除了引發台灣的刑罰向來從輕所造成的爭議,經法律人士解釋大家也才發現原來台灣有期徒刑合併罪處刑最多不能逾30年之規定。
對此當然有很多人發出不平之鳴,根據《NGO國際事務會》,美加地區陌生人性侵案一般都在10以上,性侵兒童則能被判到20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反觀台灣強制性侵最多判處10年,讓加害者有恃無恐。然而問題在於,台灣的刑罰普遍過輕,在台灣重如殺人罪也多判處10年多,如果冒然讓性侵罪刑罰加重,加害者權衡之下可能會直接殺人滅口。
是否要人工去勢?
再來是假釋問題,台灣的罪犯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就能假釋出獄,初犯者必須服滿刑期的一半,累犯者則必須服滿三分之二才能申請假釋。也就是說,一個性侵案累犯就算真的重判30年,如果獄中表現良好最少20年就可以出獄。然而獄中的評估真的準確嗎?台灣也曾發生數次性侵犯假釋後再犯的案件。
為了防止性侵犯出獄再犯,早在上世紀初就有人提出「化學去勢」刑罰,即利用注射化學藥物讓犯人失去性衝動,也無法再行性功能。目前如美國部份州政府與波蘭、南韓等國已立法採用,而台灣目前仍在爭辯中。
無罪推定與性侵幼童
台灣除了判刑從輕外,也常常因為罪證不夠充份而推翻原本審判結果,只要受害者證詞前後有些反覆就有可能讓加害者被輕判甚至無罪推定。而無罪推定原則若應用在性侵幼童案中則更加令人不解。根據《蘋果日報》,2010年兩起性侵幼童案最後皆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而輕判,然而幼童本來就不是成熟行為人,自然較難陳述自己的意願。最後因為這兩起案件引發社會不滿,迫於輿論壓力之下政府修法加重性侵7歲以下幼童的刑責,將等同加重強制性交罪。然而,仍得「確定違反幼童意願」。
當然,幼童是否合意性交本就是法官應該據以量刑的,這條規定沒錯。但法官能否站在「幼童的表達能力不足」這點來做出最合理的判決呢? 這就得依憑我國法官的量刑智慧了。
有時法官會原宥加害者年紀輕而輕判,如去年某盧姓男大生性侵女高中生案,最後法官看在加害者年紀尚輕,加上「性侵時間短」而輕判2年,且加以緩刑。在這個案子中,加害者與受害者有達成合解金30萬元,可能也是法官輕判的原因之一。事實上合解金確實是判輕判重的考量之一,然而這是否會變相鼓勵有錢人犯案?
每年大約1萬5千件以上性侵害事件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的資料,台灣去年的性侵害事件通報數共1萬6千多件,而且依據往年的數量估算,一直有增長的跡象,但似乎在前年的1萬7千多件登頂了。無論無何這數字仍然高得嚇人,何況很多性侵案件是「隱藏的」,沒有通報。畢竟性侵審判是折磨人的,台灣的法院缺乏專家證人參與審判,受害人又要承受交互詰問的二度傷害,加上台灣的訴訟往往耗費時日,這些都會造成受害者向司法尋求協助的阻礙。
祈望社會大眾在這次輔大性侵事件中,除了釐清院長的處理不適當之責,也能順勢檢討台灣司法對於性侵案的處理,以助於減少台灣的性侵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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