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家8口裝憂鬱症詐保6500萬 8個無罪理由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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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50多歲的張姓婦人,從保險業務員身上學到「裝病」技巧,透過裝憂鬱症詐領保險金,成功獲利後帶著女兒、姊姊等家族成員,一家8口向多家保險公司詐領理賠金,從2008年起至2019年間得手金額總計超過6500萬,一家人被依涉犯詐欺罪起訴,今(18)日一審卻被判無罪,法官也公布了8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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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8人均是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而安排住院,且各醫院就住院均有其診斷標準及程序,例如花蓮慈濟醫院需先由醫院精神科醫學部醫師於門診評估,需符合條件且有意願試行,經醫師開立日間病房試行單,由社工負責社會功能評估、心理師負責心理測驗全套及行為治療計劃、職能治療師負責職能評鑑,再經醫療團隊進行試行評估及收案討論,適合者始安排入住。

第二、起訴書主張被告8人係佯裝精神病,使醫師誤判而對其施以住院治療云云,但並未指稱被告主訴「持續憂鬱、缺乏動力、焦慮、失眠、有輕生念頭」等情形係虛偽不實,或有何虛偽及誇大之處,且遍觀全卷,均查無醫師指稱被告有施用詐術,致其誤信或誤判被告實際病情之證述,且依被告住院病歷、護理記錄記載,可知被告住院期間,確實有情緒低落、煩躁,被告張婦甚因擔心外出時情緒不穩而主動要求止痛藥及情緒穩定劑等情形,與其就診之主訴相符。

第三、至於被告住院期間向醫院請假外出,是依醫院請假規定,經醫師評估及開立醫囑、簽章,並填寫請假醫囑與護理衛教指導紀錄,辦理請假事宜,且依醫師於偵審中的證述,可知病患於住院期間是否請假頻繁、有無憂鬱症外顯症狀,與是否裝病並無必然關連,且因住院提供病患脫離壓力來源的環境,本可改善病患病症;日間病房屬復健治療,對病患穩定情緒、恢復社會職業功能等有所幫助。故不能以被告頻繁請假外出,或護理紀錄曾有被告情緒平穩、有笑容、表情愉悅等記載,即認被告實際上無其主訴之症狀,或逕認其就診時係裝病或誇大病情。

第四、起訴書雖主張被告張婦曾被醫師要求辦理出院。但依醫師到院證述的內容,可知被告被要求辦理出院的原因,是因為有院外他人會至病房找被告,且被告與他人間之私人糾紛,已不當影響日間病房之其他病患情緒及病房秩序所致,並非因醫師認被告自始無需住院治療,或認被告係裝病或誇大病情。

第五、本件雖有檢舉人檢舉被告張婦等人裝病詐保,但依檢舉人的陳述,可知檢舉人並非專業醫療人員,其對於被告張婦等人的實際病情,毫不知情,僅是因對「外表看起來好好的卻住院、住院就有錢領」感到懷疑及疑惑,希望員警介入調查,自不能因檢舉人的檢舉,逕認被告張婦等人本案就診住院即為裝病詐保。

第六、至被告楊女雖曾提及「沒真的生病」,但衡情精神病患因缺乏病識感,不認為自己生病,也認為自己需要接受治療等情,並非罕見,故縱然被告楊閔庭主觀上認為自己沒有生病,仍不影響其實際上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並安排住院,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保險之正當性。

第七、被告張婦等8人間固具有親屬關係且先後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但依醫師證述,可知精神疾病因有家族遺傳因素,且有因同病相憐而結為夫妻之情,故精神病患家族中可能會有很多人罹患精神疾病就診治療情形。再者,依台灣精神醫學會的函文,可知並非所有憂鬱症患者都能治癒,有些長期憂鬱症患者,可能與藥物反應不佳有關,有些也與壓力、體質、社會支持、因應方法有關。因此,無從以被告張婦等8人間具有親屬關係,即推認其等裝病詐保。

第八、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張婦等人有詐欺之行為,自應為被告張婦等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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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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