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0.28!醉男準備騎車回家 做一舉動結果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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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到底算不算酒駕?高雄一名蔡姓男子在喝酒之後,本來要騎車回家,卻發現附近有巡邏員警,還沒發動引擎的他,立刻乖乖把車「滑行」回到停車格,員警發現情況不對,立刻對蔡男實施酒測,並將人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如今判決結果出爐了。

▼高雄一名男子酒後要騎車回家,卻看到有員警經過。(示意圖/Pixabay)

▼高雄一名男子酒後要騎車回家,卻看到有員警經過。(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蔡男在去年6月21日下午,在某間電動遊樂場內喝啤酒,出來後他就跨上機車,並把車牽到騎樓準備離去,結果他在發動機車之前,突然看到有巡邏員警經過,於是他又慢慢把車移回騎樓,這一幕全被員警看在眼裡,於是上前實施酒測,發現酒測值高達0.28,因此將人依公共危險罪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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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到案後坦承,自己的確有喝酒,但是他認為自己還沒有發動機車,因此不算酒駕。員警則表示,當時蔡男已經把車鑰匙插上去了,是看到自己經過,才趕緊拔出鑰匙,因為距離過遠,無法確定有無發動車輛,不過上前攔查後,就發現蔡男有酒駕事實。從曝光的現場畫面來看,蔡男戴好安全帽,坐上機車,正在用腳滑動機車的同時,員警從他後方出現,於是蔡男又再度使用雙腳滑動的方式把車移動回原本停放的位置,並且下車要離開,這時就被員警叫住。

▼監視器沒有拍到蔡男是否有發動機車。(示意圖/Pixabay)

▼監視器沒有拍到蔡男是否有發動機車。(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駕駛」這件事情,應該建構在動力交通工具的動力裝置開始運轉的前提下,開始移動、行駛,所以若車輛尚未發動引擎,或是在發動引擎之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都難以跟「駕駛」行為相符。

▼法官認為蔡男的行為難以構成危險駕駛的條件。(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蔡男的行為難以構成危險駕駛的條件。(示意圖/Pixabay)

由於蔡男的行為,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確信被告犯行之真實程度,無法說服法官形成有罪之心證,因此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給予蔡男有利的認定,因此最後判決蔡男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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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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