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男子在苗栗縣的便利商店購買飲料後,將發票給弟媳何姓女子對獎,雖然這張發票幸運中了1千萬特獎,但是,一家人卻衍生出不少爭執。得知中獎後,何女領回了796萬元的獎金,並匯給王男200萬,對金額心生不滿的王男憤而提告,要求對方把錢全部交出來。
▼王男在便利商店購買飲料後,取得中獎發票。(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1年11月至12月間,在苗栗縣三義鄉的便利商店購買了兩瓶飲料,並取得統一發票,同時依照過去的習慣將發票帶回家。被告何女整理家中發票並兌獎時,發現該張發票的號碼與新台幣1000萬元的特別獎號碼相同,就聲稱原告已將發票送給了她,前往兌獎。
何女取得了796萬元後,將其中的200萬元匯到了王男的金融帳戶,王男因此心生不滿,憤而提告,希望何女把剩下的596萬元還來。
▼王男對於何女匯款的金額不滿,憤而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何女表示,會給她發票的人很多,包含娘家家人、女兒與公司朋友等,而2022年2月農曆過年,她在家中對發票時,有當場表示「發票中獎」,當時,在場的王男也未表示「這是我的發票」,或「這是我請妳對獎的發票」。而匯款的金額,是她的丈夫基於家庭和諧,未經同意就匯款200萬元給王男。
何女認為,手機行車路線、地圖的翻拍畫面與ETC路線查詢等資訊只能證明王男有到過休息站,不能證明發票為他購買物品所得,就算認為發票是原告所有,現在也已經送給了她。
▼何女指出,王男已經把發票送給了她。(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官認為,王男提供的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資料、ETC通行紀錄及Google 地圖時間軸軌跡等資料,與發票開出的時間、地點吻合。雖然何女表示,除了王男給她發票以外,還有其他許多人會給她,並提供了29張發票的影片為證據,但是,發票開出的時間均為2022年9至10月的發票,是王男提告後才開出,且日期與時間都十分接近,顯然是被告刻意取得該商店之發票。而根據通訊軟體上的群組對話,一家人討論過獎金分配的問題,也發生過爭執,若何女當時真的有其他發票的話,應該會保留下來當作證據,因此不採信被告的說詞。
關於獎金分配的問題,法官認為,王男拿發票讓何女兌獎,並不代表就是贈送發票的意思,根據錄影光碟與群組對話紀錄,何女的丈夫曾說「不是說好一人一半」,何女也說過「答應給哥哥一半」等語,原告及另一位證人也確認有「原告分一半」等語,顯示雙方應有達成獎金扣稅後一人一半的協議,因此,最終判何女應給王男198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結果,何女應再給王男198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