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61線王功路段近日晚間有1輛黑色轎車,車尾加裝投射燈,行駛時讓許多後方車主的眼睛都被閃到無法直視,非常危險,整個過程被錄下後貼到網路上,更有民眾認為「一定要檢舉」。
▼黑色轎車的車尾投射燈散發出刺眼光芒。(圖/翻攝自記者新聞網臉書)
駕駛行駛在路上時,常會害怕遇到其他沒開啟大燈,或者開了遠光燈的駕駛,而這種加裝投射燈的車輛,更讓其他駕駛苦不堪言,「記者新聞網」於臉書貼出影片後,不少網友表示,「真可惡」、「檢舉他」、「夭壽,裝這燈一定檢舉」、「現在路上這種人越來越多了」。
不過,有網友質疑,原PO是否先開遠光燈,才導致這位車主用投射燈回擊,認為「貼出完整影片再說」。對此,民眾澄清,對方早就開啟投射燈,而他打開遠光燈是要提醒對方,這種行為已經影響到後方的用路人。
而這種車尾加裝投射燈的狀況,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對汽車所有人處以900元至1800元的罰鍰。
▼車尾加裝投射燈的舉動,已經違反「不能擅自變更原有車輛規格」的規定。(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對於燈光影響駕駛的情形,先前也有民眾發文表示,他每次都好想跟後方的車輛說沒事別開遠燈,眼睛真的要瞎了,並詢問大家「該如何提醒後方車輛關掉遠光燈」。
當時不少網友深有同感,紛紛表示,「換車道,讓後車先行」、「只能減速避開讓對方先走,開霧燈會被檢舉」、「車內後照鏡切到防眩光那一面,車外後視鏡角度照地上,然後就不理他」、「我曾經閃雙黃跟閃霧燈提醒後面開大燈,結果仍然無效」、「好想在後面裝跑馬燈」。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提及,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平常於夜間會車,或同車道前方100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因此,若民眾想開啟霧燈或遠光燈提醒其他車主,反而有機會被檢舉,收到1200元至3600元的罰緩。
▼民眾沒有遇到下雨或霧氣時,不能使用霧燈。(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交通部提醒,駕駛車輛時使用燈光的目的不外乎照明、識別與警示,若不正確的使用燈光,反而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雙眼受影響,降低能見度,例如,很多民眾在夜間常把霧燈當作頭燈的輔助光源或者車後燈使用,但因為霧燈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較近,照度較強,如果配合頭燈或作為車後燈使用,很容易造成「眩光作用」(光源太明亮,使視覺產生模糊不適),影響其他駕駛人的安危。
交通部呼籲,民眾應在正確的使用時機使用燈光,如此一來,才能在保障自己的行車安全的同時,也讓其他民眾不會受到干擾。
(封面圖/翻攝自記者新聞網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