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超商店員遭挖眼 凶嫌二審仍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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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思覺失調病史楊姓男子去年9月因不滿屏東高樹鄉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竟徒手對她施暴、摳挖雙眼。屏東地院一審判刑5年,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屏東女超商店員遭挖眼案,由於51歲的楊男還另涉市場菜刀砍傷婦人案,一審遭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和重傷害未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判決後地方上對於量刑引發議論,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原判決量刑並不妥適,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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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上午9時10分在遠距視訊法庭開庭,並宣判駁回檢方上訴,依重傷未遂、傷害等罪維持一審5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起於楊男去年6月30日清晨在高樹鄉興店路上一家早餐店前,僅因細故就對和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持菜刀揮砍,造成婦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多處割傷及右手、雙膝擦傷;去年9月26日傍晚又因超商前遭制止抽菸,以手指摳挖潘女雙眼洩憤。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考量楊男迄今仍未與婦人及潘女和解,也未取得2名被害人諒解等,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依重傷未遂罪4年、傷害罪1年2個月,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封面圖/東森新聞)

屏東挖眼案 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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