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位民眾開車跟民眾發生擦撞,雖然是他肇事,但是後他卻向媒體投訴,收到警察兩張罰單,一個行為兩個罰則,一個理由是為讓行駛中車輛先行,第二張理由未讓車輛先行致人受傷,讓他不能接受,因為理由太像了,而其中一個法條還說是撞到員警。不過警方解釋,致人受傷跟致員警受傷都是在同一條內,但分屬不同的細項,是民眾看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