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女子,開車撞倒同方向行進的許姓腳踏車騎士,導致他當場人車倒地,腰椎骨折,但黃姓女子沒停車查看,還把車直接開走,遭檢方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起訴,但法院審閱監視器畫面,認為黃姓女子的煞車燈沒亮,無法判斷她是否有煞停減速,不能排除她根本不知道自己撞到人,因此才未下車察看,將她肇逃部分判決無罪。
▼女子開車撞倒許姓腳踏車騎士。(圖/東森新聞)
監視器截圖,2020年10月傍晚六點多,一台銀色自小客車,行經高雄鳳山鳳南路,逐漸靠近前方騎腳踏車男子,隨後超車撞倒腳踏車,騎士當場人車倒地,但銀色自小客車沒停車,繼續往前行駛離開,傷者事後提告,檢察官認為開車黃姓女駕駛,犯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起訴,但法院卻判決,女駕駛「肇逃」無罪,引發討論。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楊國祥:「告訴人人車倒地時,被告所駕駛之小客車,並未停車繼續向前行駛,無法辨識銀色小客車,煞車燈有無亮起,或是否減速。」
高雄地院表示,依據常情判斷,汽車駕駛人在行進中,如果發現疑似與其他人車碰撞,通常會有反射性煞車動作,並檢視兩旁後照鏡,確認有無事故,但監視器畫面中,當時黃姓女駕駛正常行駛,沒有煞停或減速,難認她當時已經知道發生事故,並致人受傷,檢方所提出證據,也無法證明黃姓女駕駛,主觀上有肇事逃逸之故意,因此判決無罪。
▼高雄地院判決女子無罪。(圖/東森新聞)
律師李茂增:「如果被告在事故發生的時候,有踩煞車的行為,通常就會認定,被告對於事故發生是明知,因此如果離開現場,就會被認定肇事逃逸。」
職業駕駛黃先生:「就像走在路上踢到東西,也會覺得,咦?怎麼好像有踢到東西,這種反應,人的反應是很直覺的。」
▼職業駕駛分析當下情形。(圖/東森新聞)
女駕駛雖然肇逃獲判無罪,但她開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傷害罪仍成立,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