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新規!持致命武器攻擊 警可逕行開槍

不爽被開單,就拿菜刀猛砍警察!新北市板橋區一名吳姓男子,日前因違規停車遭警連續開立6張罰單,他竟當街朝張姓員警連砍數刀,導致張姓員警手臂和胸口多處刀傷,所幸送醫後無生命危險。許多網友都相當心疼,「為何不開槍反擊?」警政署已於4日頒行新版《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未來如果對方持有致命性武器拒捕脫逃、或是意圖奪取配槍或其他會造成傷亡的裝備時,警方可以逕行開槍!

2014年桃園警員葉驥追捕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時,先對空鳴槍示警,羅嫌仍企圖倒車逃亡,再朝羅嫌腿部連開3槍,最後羅嫌因失血過多死亡。不過最高法院認為,警員執法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當時警改會就痛批判決:「嚴重打擊警察士氣!」桃園市長鄭文燦也表示,葉驥是因公執行勤務,且通緝犯在追捕過程中,有企圖撞倒警察,若員警不夠警覺,可能會在執行公務時發生意外,認為法院判決對警察不公平。

目前警械條例第5條規範的用槍時機,包含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時等,警察人員才能開槍。新規範讓員警用槍可依各種情境綜合判斷,包括使用對象有無暴力行為、持有武器、使用酒類、毒品及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另外,包括判斷現場參與人數多寡、現場人、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以及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根據《聯合報》報導,警界人士指出,有了使用規範,只要符合規範內情境使用槍械,比較不會有用槍不當責任;也就是說,這是上級機關替基層「背書」用槍狀況。不過也有員警表示,以桃園葉姓員警開槍被判刑案例,顯示第一線警察用槍,與法官及檢察官認知的用槍的時機,有相當大差距;且警械使用條例,法律位階高於使用規範,一旦出現爭議,還是要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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