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三年前開車時,為了撿掉在腳踏墊的手機,把車停在路邊停車格,開單員看到向前開單,男子馬上說他要離開了,但開單員還是開立20元的繳費單,男子繳完費後,越想越不甘心,提行政訴訟,他認為臨停62秒被開單太無理,不過法官認為嘉義市的規定,只要有停車事實就應該繳費,判男子敗訴,算算男子光是三年訴訟花的錢就已經好幾千塊,超過20元停車費上百倍,但他為了爭一口氣,決定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