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民眾開車行經中山四路時,超速24公里被移動式照相舉發,開罰1800元。他認為路太寬看不到警示標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四線道真的太寬,警示標誌設在分隔島上,不符「明顯標示」規定,裁定免罰;但交通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一審並沒有實測路要有多寬才會看不清楚標誌,發回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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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