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一名商人阿仁(化名)認識女兒的同班同學小華,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去年3月,阿仁載著國小六年級的小華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直到阿仁把送給小華的手機寄到學校警衛室,事情才因此曝光,沒想到小華卻說「他是我至今唯一的男朋友,我只有與他發生性行為」,台中高分院依照依姦淫幼女罪將阿仁判刑2年6月。可上訴。
▼阿仁和女兒的同學發展成情侶關係。(圖/pexels)

依照判決書指出,阿仁因為他的女兒和小華是同學,所以認識小華,兩人在109年1月中旬成為男女朋友,阿仁於109年3月1日開著轎車到校門口載小華到台中某汽車旅館慶生,性行為得逞,109年4月11日再次發生性行為,隔天阿仁載著自己的女兒以及小華到汽車旅館,後來以住家大門沒鎖為由,要女兒搭乘計程車返家,他和小華第3度發生關係。
直到有一次,阿仁將送給小華的手機寄到學校警衛室,警衛人員通知小華的導師,然而小華面對導師的詢問選擇沉默,或是說「我不知道、我忘記了」,也不願意配合驗傷,導師發覺有異狀,趕緊通報學校處理,同時告知女童的家人。
▼阿仁把送給小華的行動電話送到學校警衛室。(圖/pexels)

對此,小華坦承曾和阿仁去過摩鐵,他們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發生至少5次的性行為,地點都是由男方決定,她表示「他是我至今唯一的男朋友,我只有與他發生性行為」,阿仁在接受調查時辯稱,只有帶著小華到摩鐵唱歌,去過的次數已經忘記了,偵訊時改口說,他帶著小華到汽車旅館看書、畫畫。
法官認為,阿仁明知小華的年紀很小,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的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猶處於懵懂的狀態,阿仁竟然為了滿足私慾,就和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都還沒成熟的小華發生性行為,對她的身體及心理均造成負面影響,所為自可非議。
▼阿仁被判刑2年6月。可上訴。(圖/pexels)

法官認為,阿仁全數坦承犯行,且積極和小華及她的父母達成調解,願意賠償新臺幣30萬元,並當場給付10萬元,餘額20萬元分10期給付,每月1期,自今年9月25日開始給付,法官予以減刑,依姦淫幼女罪判刑2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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