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被害者可向車主要求賠償,然而台北這名黃姓男子獅子大開口的要求卻讓人相當傻眼,包括要求純喫茶、可可粉的「營養品費」、健身房會籍年費6萬1938元、洗碗機及電費共計37萬5989元等等,也讓法官忍不住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
判決書指出,這起車禍發生於2018年6月5日晚間,吳姓駕駛行經台北市復興南路1段與市民大道3段交叉路口時,沒有禮讓行人,導致黃男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
隨後黃男主張索賠醫藥費1293萬2208元,原因是自己的祖母101歲高壽仙逝,外祖母則是86歲仙逝,自己隔代遺傳長壽基因應該可以活到100歲,因此尚有62年餘命,而每年醫療費13萬9056元乘以62年,計為862萬1472元,考慮通貨膨脹所以乘以1.5倍,總計為1293萬2208元。
▼吳姓駕駛在行經台北市復興南路1段與市民大道3段交叉路口時,不慎擦撞黃男。(圖/東森新聞)
還有精神撫慰金400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開汽車高速衝撞造成自己身體多處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無法工作之損失494萬餘元、因工作損害導致無法儲蓄損失的利息126萬餘、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以及因被懷疑是假車禍、面試時被詢問你傷好了嗎?會不會昏倒、常請病假?智力體力可以嗎?導致黃男工作能力及形象受到影響的賠償金500萬元。
此外還有因傷無法洗碗所以需要洗碗機,一台1萬2800元,兩年換一台,餘命62歲,需要31台,漲價因以1.5倍計算,花費總計為29萬5200元,又電費估計8萬789元,共計為37萬5989元、健身房會籍年費1年999元,餘命62年,共計6萬1938元等總總,認為自己損失了5031萬476元,但僅向被告索賠1999萬元。
▼黃男列出的費用還包括了牙膏、感冒就醫、純喫茶等。(圖/翻攝自判決書)
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黃男並未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且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左側為市民大道三段左方之來車更容易發生碰撞之處,極有可能升高其遭其撞擊之風險。所以其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過失,與被告駕駛疏於注意而未禮讓行人導致撞傷黃男之過失,得併為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故吳姓駕駛應負次要肇事責任,被告對原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且法官認為黃男的各項請求均與本件車禍無關,請求賠償1999萬元實屬過當,並且黃男未依舉證責任法則證明損害為真實。經查後,黃男部分醫療費單據並無關車禍,像是鼻炎用藥、糖尿病、腸胃用藥等;至於營養品、居家保健儀器、洗碗機等,黃男也未提出任何醫囑或診斷資料證明其與車禍傷害有關及必要,不予准許。
法官在審酌案發過程、男子傷勢、雙方學經歷等條件,以及男子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也要負兩成責任後,判賠吳姓駕駛須賠償黃男16000元,可上訴。而法官也特別提到,「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被告,主張許多與本次車禍沒有因果關係之請求,包含對於升職的主觀期待、本件事故受傷後才購買健身房會員之費用、未有保險損害卻請求賠償、未有儲蓄事實證明下卻請求高額儲蓄損失等情形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裁定本件裁判費全部應由原告負擔。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