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懷孕後,陳男送她一棟豪宅跟賓士車。(示意圖/Pixabay)
劉女則指出,當時跟陳男是男女朋友關係,而陳男是為了照顧她,因此才買豪宅送她,而且財產簽訂之聲明書也有提到,房屋是陳男「贈與」給她的,內容也沒有約定任何條件。
對此,橋頭地方法院勘驗聲明書發現,當中第3條有寫到「陳男『給予』劉女之不動產房屋坪數55坪及賓士車乙台」、「陳男於107年『再贈』劉女賓士休旅車乙部,約300萬元、手錶2支約50萬元、名牌皮包約150萬元」,當中都是使用「給予」、「再贈」等詞,明文表示雙方是贈與關係,2人明顯不是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不採信陳男的說詞,將他的訴訟駁回。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不採信陳男的說詞,將他的訴訟駁回。(圖/GoogleMAP)
(封面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