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單親媽媽疑經濟壓力大,勒死6歲及7歲兒女後輕生獲救,一審遭判死刑,經上訴,二審今天首開庭,她哭著說很後悔殺了他們,無法原諒自己,認為一審判太重才會提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30歲吳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6歲兒子、7歲女兒,去年2月因經濟狀況困窘,又與兄、嫂爭執,當晚載小姊弟到旅館投宿,拿枕頭試圖悶死子女,小姊弟極力掙扎,吳姓女子才停手。
吳姓女子2天後先下藥迷昏子女後勒斃,接著傳訊「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給前夫後輕生;前夫趕往旅館,小姊弟明顯死亡,吳姓女子經搶救後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吳女。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吳姓女子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無視子女對母親孺慕之情深厚,不顧子女哭泣反抗,斷然片面決定結束小姊弟生命,異常殘忍、冷血,極端惡劣,嚴重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如此輕賤子女生命,顯露極自大、自我、自私與無知性格,事後毫無悔意,犯行為宣洩情緒,極端惡劣、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首次開庭,吳女聽著法官訴說她犯案經過,已淚流滿面,被詢問是否承認犯罪時,哭著說承認,因為經濟壓力、家人不和以及長期遭異樣眼光才種下殺人動機,想帶著他們一起走。
吳女說,犯案前,有跟孩子們說,要三人一起去找過世的外婆,孩子們有答好,她很後悔殺害他們,也無法原諒自己。
吳女對於為何傳訊給前夫以及孩子當下反抗為何不停手等問題均表示,當時有吃安眠藥,意識很薄弱,不太記得,原本安眠藥約有20至30顆,部分給孩子食用,剩下她全吃光了。
吳女辯護人庭上說,對於吳女犯罪事實不爭執,只爭執一審量刑有違誤,聲請傳喚某診所醫生,要證明吳女在民國108年及109年就診時的精神狀況,另主張之前亞東醫院為吳女做的案發精神鑑定,未詢問她的親友等人,不夠完整,請求再送別家醫院鑑定。
公訴檢察官在庭上則說,請求傳喚新北巿政府林姓社工,社工在案發前才訪談過吳女,應最清楚吳女當時精神狀況,也請求函詢新北巿政府就吳女是否有領相關補助,來釐清是否有經濟不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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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