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在去年6月16日晚間發生槍擊案,一名黃姓泊車組長見到客人喝醉,步伐不穩,因此前去攙扶,豈料該名客人卻疑似不滿被碰到,竟突然掏槍,朝黃姓泊車組長頭部近距離開槍,子彈貫穿腦幹橋區,導致黃姓泊車組長不治身亡。而一、二審將開槍男子判決處無期徒刑,而後又上訴至三審,終於在今(1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天龍三溫暖在去年6月16日晚間發生槍擊案。(圖/翻攝自Google Map)
事後,檢警在黃坤仁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槍及12發子彈,而黃坤仁則供稱,當時喝太醉,不記得自己開槍,是警方讓他看監視器畫面,才知道自己殺了人,但檢方認為,黃坤仁的說法只是想推卸責任,還是依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提起公訴。
▼黃姓泊車組長最後仍送醫不治。(圖/東森新聞)

▼地面留下2枚彈殼。(圖/東森新聞)

其實,黃坤仁強科累累,曾犯下持有槍砲、竊盜、強盜等罪,在經過法院審理後,一審判定黃坤仁無期徒刑,而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黃坤仁故意殺人意圖明顯,但考量是酒後情緒失控犯案,並非預謀殺人,因此未量處死刑,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如今黃坤仁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判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量刑也已充分說明理由,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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