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對情侶在分手後卻為了一輛賓士上法院訴訟,李姓女子主張劉姓富少是為了討她歡心,才會買下這輛賓士登記在她名下,然而劉姓富少卻表示自己是因為害怕被父母知道挨罵,才會登記在李姓女子名下,最終該起案件因劉姓富少的前女友而水落石出,高雄地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而高雄高分院日前也駁回了李姓女子的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富少於2017年4月時,以366萬元向吳姓業務員購買了一台黑色賓士,因為害怕父母會責備他重複買車,因此登記在當時的女友李姓女子名下。然而李姓女子卻在2019年5月份分手後,擅自聯絡吳姓業務員要賣掉此輛賓士,並將車子開到賓士中山保養廠。
在被吳姓業務員通知後,劉姓富少憤而要求李姓女子返還賓士的鑰匙,但並未被理會。雖然賓士已被家人領回,但劉姓富少不滿李姓女子不歸還鑰匙,向其提起訴訟。而李姓女子則主張該輛賓士雖然是劉姓富少於2017年全款買下,但其目的是為了討自己歡心,與自己復合,所以才會將賓士登記在自己名下。
▼李姓女子主張該輛賓士是劉姓富少為了討她歡心才買給她的。(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審酌劉姓富少和吳姓業務員的對話紀錄,認為劉姓富少若是為了討女友歡心才買,在選購時應會參考對方的喜好,但對話紀錄中並不曾出現,反而只有自己的喜好,「我再考慮一下要黑色還藍色」、「黑色。藍色太輕浮了吧,不貸款了」,且劉姓富少還叮囑吳姓業務員自己爸媽不知道,若是要送人的話,不該會有此叮囑。
而吳姓業務員也證稱,當時劉姓富少要買車時,是提供賴姓前女友的個人資料,要登記到她的名下,後來實際交車時,才改為李姓女子的名字。賴姓前女友也在庭上表示劉姓富少在2017年3月時,曾經因為想買一台GLC的車,但不想讓家人知道他有多一買台車,就請她登記為車主,並要把舊的VOLVO賣掉,且其實舊的VOLVO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劉姓富少的家人也不知道VOLVO的存在。
▼高雄高分院駁回李姓女子的上訴。(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最終法院採驗各方證詞,認為吳姓業務員、賴姓前女友在此案中並無利害關係,且賴姓前女友還已跟劉姓富少分手,並沒有偏頗他的必要,判定此輛賓士應該是劉姓富少為了自己買的,因此裁定李姓女子敗訴,但李姓女子不服上訴,日前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非當事車輛/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