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3月間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中市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天認定若停止執行對公益有重大影響,駁回聲請,可抗告。
全案緣於,台中市政府於民國105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並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備查。
後來,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發電爭議持續延燒,台中市政府因此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連續對台電開罰,引發爭議。
行政院3月13日表示,已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市政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法院今天認定,行政院函文是否顯然違法,有待本案爭訟程序查明判斷,若執行不致於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反之,函文如果停止執行,不僅台中電廠營業自由受到限制,更使全國供電的穩定性與合理調度都受衝擊影響,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法院指出,台中市政府主張函文生效後,必因台中電廠重啟生煤發電,使台中市空氣品質急遽惡化,導致台中市民健康立即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等語,難以採信,這部分也涉及台中電廠如何發電的變數,因此函文是否足以危害台中市民健康,尚存有其他變異因素,已難直接認定兩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