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3歲金姓女子至
索尼行動通訊應徵上月薪13萬5000元、年終2個月的
經理一職,但工作半年後,被發現其夫是競爭對手
宏達電的員工,而遭索尼
開除。
金女應徵索尼時,曾在人事資料,「關於有無親屬任職於競爭對手一欄」填寫「無」,後任職宏達電資深經理的丈夫由金女推薦到索尼行動通訊任職,經發現兩人子女為同一人時,公司以違反員工行為守則,未向公司揭露配偶任職於競爭對手為由將她解僱,金女提出抗議表示,配偶職業應受「個資法保護」,並提出她出生香港,留學國外多年有文化及婚姻觀差異等為由,認為公司解僱她是不合法的行為。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索尼公司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才調查親屬職業,屬於正當理由,而金女明知道丈夫任職於宏達電卻選擇不說,破壞兩造信賴關係在先,日前判金女敗訴,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