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呂男與小花發生關係後,性愛片疑似外留,讓小花找上呂男質問,「我是未成年打O就算了還外流」,但呂男冷冷回應,「我們也是兩情相悅的,我也沒逼妳吧!」讓小花憤而提告,經檢警偵查後,呂男被苗栗地檢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呂男在認識小花時,就曾問過她是否成年,對此小花直回「成年了」,且小花在慶生會時打扮相當成熟,臉書上也幾乎都是化妝後的照片,並沒有任何能證明小花是學生或未成年身分的照片。
對此法官認為,呂男雖然有與小花發生性關係,但主觀上並未可預見小花為未滿16歲之女子,自難認其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且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確信被告確有因公訴意旨所指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封面圖為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