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冤獄?廢死? 定鄭捷生死法官爭議事件簿

其實今天主審鄭捷生死辯的最高院法官黃瑞華,在法律人的眼裡有四大爭議,今日在審理鄭捷案時,又再打破最高院的慣例,一個不做法律事實審查的最高法院竟然傳喚鄭捷出庭,究竟法官黃瑞華過去有甚麼爭議?過去法治時報就曾經報導過黃瑞華法官的四大爭議。

黃瑞華四大爭議事項:
一、恐龍法官之先驅
二、冤獄案件製造者
三、夫妻聯手包攬訴訟
四、人權團體抗爭對象


恐龍法官之先驅
民國90年7月12日自由時報〔記者黃淑鈴╱台北報導〕
兩年前(民國88年)爆發的牧師唐台生涉性侵害女信徒案,高等法院更二審以並無「強制」脅迫為由判決無罪,勵馨基金會等團體昨天批判承審法官黃瑞華是沒知識的「恐龍法官」,無視受害婦女的心理創傷及五位專家證人的證詞,近日將提出上訴。

受害人委託律師辜郁雯說,中壢基督教門徒教會牧師唐台生性侵害女信徒案,約兩年前被揭露,至今到庭的受害婦女已有34人,還有更多人躲在暗處,她們有很多是青少年團契的團員,當時還未成年,有的受害時間長達十餘年。

曾經參與受害者心理鑑定的清大教授陳若璋,至今回憶仍相當痛心。她說,唐台生要求少女裸露上身,還有親吻、手指頭插入陰道、口交等行為,甚至集體春宮遊戲,這些都是加害行為,但法官卻認為唐台生順應受害者要求停止,不構成強制猥褻,忽略了方的權力關係。

陳若璋表示,這些受害者的心理創傷一生都難以平復,有人已結婚,與先生發生性行為時,一分鐘內沒有達到高潮,就會想到唐牧師說「妳需要性輔導」,有人經常做噩夢,生活充滿恐懼。

陳若璋透露,連幾位鑑定專家後來都不斷接到騷擾電話和恐嚇信,可以想見受害者受到的壓力。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五位參與鑑定的專家證人梁信惠、王金石、陳若璋、洪文惠、張宏俊等人,都有20年以上的心理臨床經驗,但法官卻不採信鑑定報告,反只在乎加害者是否採取「強暴」、「脅迫」、「藥劑」和「催眠」等手段,而「審判書甚至出現撫摸胸部是長輩對晚輩親暱行為等字眼,令人懷疑法官是活在什麼時代?」

中國心理協會教授李執中也聲援,他認定這確實是一宗集體性侵害案件,雖加害者未使用「強暴」手段,但「使人無法抗拒」的方法很多,特別在基督教,服從神的指令是相當重要的,因而牧師的職位本身就有強制力。

律師辜郁雯說,這件案子一、二審已判決有罪,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也認定唐台生強制猥褻,她非常訝異更二審為何會如此判定。

近日高等法院檢察官將提出上訴,將以法官不重視專家證人、經驗法則可議等論點,請最高法院發回審理。

看完前面的報導,就可以知道,為什麼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和信任,是如此的不堪?

黃瑞華主導出這樣的判決,社會一片撻伐之聲,但是,當她熱愛成為審判長和院長時,她依舊可以樣樣如意獲得,可見,司法體制的人事升遷制度,有著嚴重的價值錯亂。

唐台生案,再次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唐台生罪名成立,全案確定,不但如此,還被判強制治療。

黃瑞華為了一個小女生激情之後,反悔提告的案子,大為撻伐自己的同事,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卻忘了自己當年,將性侵教友數十年,受害人數以百計的案子,荒謬無比的改判無罪,這樣的心證,這樣的院長,社會豈有不亂之理?

冤獄案件 製造者
黃瑞華親手製造出來的冤獄,至少有兩起以上,一起是她在花蓮當法官時,家仍在台北,她為了提早回台北的家,每周五都會提前下班,結果,她手上的人犯,羈押期滿,她疏未注意,既未延押,也未釋放,造成人犯白白多被羈押多日,直到她休完假,回來上班,才開始作業補救。

這個案子後來的發展,很有學問,這個案子被追究責任的時候,黃瑞華法官已經改調台灣高等法院當法官,原本負責調查這個案子「行政處分」責任的,是台灣高等法院庭長王振興,王振興庭長調查之後,簽呈也已經完成,打算簽報「記黃瑞華法官小過兩次」。

可是,王振興庭長萬萬沒想到,他的這份簽報公文,根本送不出去,因為,黃瑞華同夥的改革派,就在當時,聲勢大漲,風起雲湧,要求「庭長換人做做看」,王振興庭長正好也是「被要求換下來」的庭長名單之一。

派系相助  逃過處分
越判越重  再釀冤獄


結果,王振興不但沒有能完成處分黃瑞華法官,反而自己丟了庭長職務,成了陽春法官。

最後,那個因為黃瑞華休假,讓人犯多關數日的案子,就草草結案,好像是處分書記官,沒有處分法官。

黃瑞華製造的第二個冤案,本報第3期就已報導過,主要經過是:黃瑞華在台灣高等法院當法官時,審理有關被告羅榮洲之竊盜案(89年度上更一字第443號案),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沒有上訴,二審不可以判的比一審重」之原則,將被告羅榮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另外,違法「加判強制工作三年」。

這種本來沒有的罪刑,上訴後,反而跑出來的罪刑,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可憐的羅榮洲,本來沒有被判「強制工作」,上訴二審,反而多了三年的「管訓」,倒霉的他,並不知道二審法官這樣判(加重強制工作)是違法的,也沒有針對這一點提出主張,結果,這起冤獄就這樣子被確定了!

後來,是全案確定後,檢方才又發現,高等法院這種判法根本是違法的,才由檢方提起非常上訴,上訴書中,明白指出法官葉麗霞、黃瑞華、余來炎三人違法判決,造成冤獄的重點所在:「參酌修正刑法第一條、第四十六條之立法理由,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與刑罰相近,故原判決已較第一審判決為重,顯然違背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依刑事訴訟法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

經最高法院於97年7月3日以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293號判決認同檢方的非常上訴理由,撤銷該違法判決,判決文中指出:該案係由被告上訴,而原判決主文所適用之論罪法條與第一審判決完全相同…,所竊得之機車數量與第一審判決附表所認定完全相同,檢察官亦未以第一審判決未對被告諭知刑前強制工作不當為由,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逕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人勞動場所工作參年,即與刑事訴訟法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意旨有違,自屬判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部份撤銷。」

這撤銷違法判決的最高法院法官是:刑五庭的陳正庸(審判長)、賴忠星、林秀夫、宋祺、陳祐治等五人。

黃瑞華當法官時,如此擅於製造冤獄,但是,當她要辭職院長時,她的口號卻是「主張人民權益」,也算是相當諷刺!

夫妻聯手 包攬訴訟
(摘自99年3月15日及4月1日出刊之法治時報40.41期〈我的官司經驗談〉)
黃瑞華承辦泗汴頭貪污案,開庭時突襲式臨時下令,收押了屏東縣長伍澤元,各界一片好評而聲名大噪。然而,她在司法界人緣並不很好,辦案功力也很不被肯定,只是擅長作秀,捉住時機,利用收押縣長突顯自己。

很多她的舊同事,對她如此作秀不能認同,私下提供不少「糗事」:實際承審刑事案件的時間並不長;曾為了一張桌子,和女法官同事吵半天;更離譜的是,上班時間,未請假而從台北到桃園,代理自己律師老公的案子,幫親戚出庭打民事官司等等。

我就把這些糗事,刊在當時辦的《另眼新聞》(內容以檢調及司法內幕為主)版面上。

一登出,黃瑞華馬上提出告訴,控告本人誹謗。結果,這個案子一打,就打了五、六年,黃瑞華不只有提告刑事,還告民事,不只有告一次,還告第二次。

第一次黃瑞華告刑事,是提自訴,她的老公邱永祥是律師,所以,她們家要打官司,很方便,一個是律師,一個是法官,也不必花錢。

承審法官李錦樑,在司法界外號叫做「李表哥」;開庭時,問案沒什麼重點,完全不理會我的答辯,我要求的調查也完全不予理會。

打從接到黃瑞華提自訴的傳票那天,我的內心就很憤憤不平:明明我報導都是事實,她為什麼還敢提告?明明都是可以調查的事實,為什麼承審法官會如此不明事理,不加調查?

對司法的不滿,讓我偶爾會提及這起不公平的審判案件,沒想到,卻讓我遇到了一位曾與黃共事的女律師,主動告知願意免費幫我閱卷。這一閱,更幸運地發現同為司法官訓練所出來的黃瑞華夫妻,「法律功力」實在太差了!

妻當法官夫律師
不懂蓋章功力差


「代理」必須要有「委任人的簽名或蓋章」才有效,結果,黃瑞華提告,由丈夫邱永祥律師擔任代理人,自訴狀上一定要有「黃瑞華本人」的「簽名或蓋章」才可,結果,行家一看就知他們夫妻的法律實務程度真的不行,訴狀上竟只有「邱永祥律師」的章,並沒有「黃瑞華本人」的章。

專業的熱心女律師告訴我先別主張,以免法官不公,利用裁定權擴張解釋,讓他們補蓋。依法,告訴乃論之罪有效期間只有六個月,補蓋印章也只有六個月內才可為之,而發現黃瑞華少蓋印時,就已超過這時效期;但台灣的法官,多數不守法,只要認為可以,就找得到理由裁定歪理是可以成立的。

為防萬一,我打算留到上訴二審時,再提出應為「不受理」判決之主張,讓一審的法官不能作弊(裁定准予補蓋)。

既知道黃瑞華的自訴在程序上不合法,也知道不懂程序正義也不理會實質正義的李錦樑法官定會判有罪,我就乾脆不理會,都不到庭,讓他們自己去進行一場「不合法」且「不公正」的審判。

果然,最後我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經上訴到二審後,照理,這種明確程序不合法的告訴案件,根本只要用裁定駁掉就可以,但黃瑞華的氣焰,連二審法官都怕,以致即便我主張了程序不合法,不必受理,竟還是照著程序走完全部審判,最後再用「不受理」的認定。

從這點也可以看出,「法院」碰到「自己人」的案子,就是會不依一般正常作業進行,有特權。

我以為案子到此已告一段落,就發文抒發感觸,強調「司法的掌聲,是人民的苦難」,提醒黃瑞華法官,當法官能夠出名,一定是已經有人民受了不該有的苦難,法官才有機會出名。

哪知道,文章一出,黃瑞華夫妻利用他們告人不必花錢的方便性,以及「連續」的主張,認為我的第一次報導和第二次評論,彼此有關聯性,因此,再次提告。

第二次挨告,遇到士林地院陳玉曆法官負責承審,由於上一次李錦樑的經驗,讓我不相信台北法官,一直想聲請移轉管轄;沒想到,陳玉曆法官堅持不同意,且進行「事實」調查,結果,一調查之後,竟查出令人不敢置信的「驚人事實」。

士林法官陳玉曆受理後,展開「調卷」,向桃園地院調出了黃瑞華當「訴訟代理人」的全部卷宗。

卷宗不調,真相就無法了解,卷宗一調,真相就讓人很吃驚。

資料顯示,黃瑞華法官在該案是「其中一造」的訴訟代理人,結果,該案判決後,再上訴二審,其律師老公竟然是「另一造」(對方)的代理人!

夫妻倆利用「代理人」之身分「兩面包抄」,正是最典型的「包攬訴訟」。

不管官司如何判,分別替「同一案件」中的「對立兩造」當事人代理的兩夫妻,都會是贏家。

而且,從卷證資料中可以看出,傳言不但不是空穴來風,事實甚至更惡劣。

李錦樑主觀胡亂判
陳玉曆客觀還清白


 原來,黃瑞華法官不假外出,竟是去做「認諾」。在民事訴訟上,一旦「認諾」,便等於認輸,等於己方完全同意對方的主張。因此,法律特別嚴格規定,必須有「特別委任」才可以,若是僅「一般委任」,不可進行認諾行為。

此外,還可以看到黃瑞華法官,偷溜跑去開庭的「心虛」證據,因為,黃瑞華是「法官」,不是「律師」,而她填寫的受委任代理書狀,因為都是制式化的格式,「代理人」一欄都已經印有「律師」字樣,所以她還特別將「律師」兩個字劃掉。

桃園的法官發現,黃瑞華並未取得當事人的「特別委任」,一旦認定「認諾」有效,其影響將十分大,所以不能同意「黃瑞華法官」的代理。

不可思議的是,打到二審,竟然還改成律師老公去當「對造」的代理人!

這份資料在法庭上呈現出來時,我完全不知道該如何主張或答辯,只告訴法官,在寫稿時不知道有「包攬訴訟」的情形,故對黃瑞華的批評還不夠嚴厲!講白了,罵得不夠到家。

最後,在這種「驚人的事實」之下,陳玉曆法官本於法官應有的良知,判決我無罪,不像那個可惡的法官李錦樑,完全不調查就判四個月徒刑!

黃瑞華夫妻成天就是喜歡利用司法,當作他們成名發財的工具,他們是一定再度上訴二審。結果,二審我都沒到庭,就直接維持一審判決,無罪確定。

在這整個過程之中,我一直向監察院、司法院陳情黃瑞華法官的「惡行」,甚至去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她沒請假卻跑去出庭,有「瀆職」之嫌,總之,所有可以揭發惡行的管道通通試過,沒一項有用!

這就是台灣司法官場,官官相護的可怕。(作者:黃越宏)

人權團體 抗爭對象
苗栗人權協會總幹事林青松,95年一月間,和友人一同前往宜蘭旁聽法院開庭,卻聽到法官蘇錦秀,開庭時,頻頻制止當事人發言,並一再強調,這只是準備庭,有話到辯論庭再說。

林青松不以為然,認為法官都不讓人講話,當場站起來,表示他「聽不下去」,結果,此舉引來法警制止與拉扯,並將林青松強行帶往法警室。

當時,確有發生肢體接觸與不愉快,但,並未將林青松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移送地檢署。

反而是事隔多日之後,黃瑞華知悉此事,才以院長身分,下令要求將全程寫成報告,且強調,不要怕威脅,而將林青松「補移送」檢方追究妨害公務罪。

宜蘭地院接到檢方起訴後,當然知道這是院長要求移送起訴的案子,重判林青松有期徒刑一年,經減刑才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維持有罪定讞。

當事人林青松,深深感到不服,認為官司會輸,是輸在法院不用「新制的刑事訴訟法」審理,因此,不僅到高院作法,還在99年5月,上宜蘭街頭,痛罵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迫害人權。
 
(全文刊載於2011/7/1 法治時報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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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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