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紀就用身體賺錢!苗栗一名陳姓男子,2017年結識了一名17歲少女,2人性交易多次,後來陳男被逮,坦言曾一起去摩鐵,不過卻否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陳男辯稱,是因為少女被父親打傷屁股,兩人才開房「抹藥」,而陳男給了少女500元,則是因為發現少女得到菜花,才會給錢讓她去看醫生,不過台中高分院不採信陳男說詞,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輕判50日拘役,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根據《ETtoday》報導,陳男於2017年11月,和少女一起到摩鐵,陳男一審時坦言,兩人確實有開房間,不過並沒有發生性行為,是少女被父親打屁股受傷,才會拜託他拿藥幫她擦,而他也是在擦藥過程中,發現少女得了菜花,才給少女500元,讓她去看醫生。不過少女則表示,其實她和陳男已經有過多次性交易,更直言陳男都不戴保險套,性器官頭部長有一顆小小的、很像「豆豆」的東西,雖然她不知道是什麼,不過這讓她有點痛。
▼17歲少女下海賺錢,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pixabay)
少女指出,每次她和陳男都會相約在學校附近,陳男再用機車載她到摩鐵,另外少女的同學也出面表示,少女曾透過電話和臉書,與陳男和「牛哥」、「阿昌」等男人聯絡,溝通性交易的事。甚至有天少女和陳男相約性交易,傍晚少女媽媽載著少女到學校轉角,送她上學,沒想到媽媽一離開,少女就跳上陳男的車,和陳男進行性交易,完事後還用性交易賺來的錢,買東西請同學吃。
▼陳男和少女進行過多次性交易,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pixabay)
一審時苗栗地院認為,陳男所言應是卸責之詞,不過考量陳男是中低收入戶,且罹患咽喉癌,因此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輕判50日拘役,可易科罰金,不過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到台中高分院,而高分院審理後則認為一審量刑適當,陳男對危害少女身心發展等犯行已有悔意,且表明願意和少女和解,因此維持原判。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