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13歲的國二女學生經朋友介紹,認識18歲的陳姓志願役軍人,她邀對方到家裡玩並發生性關係,少女父母發現後對陳男提告,桃園地檢署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將其起訴,不過,由於陳男在法庭上的一句話,讓他僅被「輕判」6個月的有期徒刑。
事發在2016年10月8日,少女主動邀請陳男到家裡聊天,聊著聊著兩人就一起躺到床上去,原本打算一起睡覺,但陳男一直撫摸少女胸部,少女也並未拒絕,就在陳男詢問「要不要?」而少女回答「都可以」後,兩人就開始進行性行為,完事後,兩人躺在床上休息玩手機,未料少女的父母突然返家,陳男只好先躲在房裡,直到少女全家人都出門後才趕緊溜走。
▼少女與陳男聊天聊到床上(示意圖/Pixabay)
不過,紙包不住火,少女父母發現孩子有了性行為後,氣得報警,由於少女未滿14歲,陳男被桃園地檢署以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陳男到案後供稱,他並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且是對方主動拉他的手去摸胸部和下體,也不承認兩人有發生性關係,同時更在庭上宣稱:「看不出她13歲!」因此桃園地院認為,陳男主觀上認知少女為14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6月徒刑。
▼陳男稱看不出少女13歲(示意圖/Pixabay)
檢方則上訴指出,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法院只輕判6月,罪刑不相當,但高等法院認為,國中生年紀介於12至15歲之間,而少女在交友網站上自我介紹14歲,且她當時的實際年齡,其實是「13歲又11個月」,一般人難以察覺,駁回檢方上訴。另一方面,由於陳男是志願役軍人,因被通緝而遭到停訓後,還被陸軍軍方以溢領薪餉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院判其要繳回7千多元薪餉和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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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