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不少擄人勒贖案件,被害人被囚禁凌虐,最後付了贖款,但被害人可能在脅迫下跟嫌犯達成協議,統一說法是「債務糾紛」,如此一來嫌犯就會被輕判,因為現行法條中,如果是單純擄人就是妨害自由罪,如果沒有致人重傷死亡,不會判超過5年,但如果是擄人勒贖罪,最重可判死刑。
▼(圖/東森新聞)
貴婦走在北市信義區百貨公司內停車場,竟然突然被歹徒持刀挾持上車,強擄離開,還被盜領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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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悚擄人案還有內湖這對母女,兩人散步時,7歲女童被陌生男子強拉勒住脖子,差點就被擄走。再看到新北市泰山,兩名車廠業務洗車到一半,被大群惡煞勒住脖子,連拖帶拉押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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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些案件,警方破案後依妨害自由罪送辦,恐怕大多都是輕判,如果擄人觸犯相關現行法條,以刑度來比較,妨害自由罪中,非法拘禁剝奪他人自由,處5年以下徒刑,如果沒有拘禁,強制罪只處3年以下徒刑,還有更輕的恐嚇危安罪2年以下,這些也都可能只判拘役,甚至是300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是擄人勒贖罪,得處7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致人於死最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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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李奇:「認定說,他就是意圖要勒贖,所以才抓被害人,(法官)會認定是擄人勒贖罪,相反的,如果這個犯罪者,目的可能只是,我把人抓來,給他一個教訓,或是說雙方有點金錢債務糾紛,這時候可能比較導向單純的妨害自由罪。」
只是比較過去惡煞當街擄人犯案模式,同樣凶殘、目無法紀,擄走後拘禁、凌虐樣樣來,目的就是強逼討錢,凶嫌落網後普遍供稱是債務糾紛。
但真的是這樣嗎?過去擄人勒贖,強辯是債務糾紛案例層出不窮,檢方、法官如何認定裁判,恐怕不少案例,被害人擔心性命不保,被勒索了卻不敢吭聲,最後只能眼睜睜看著歹徒被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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