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18歲的陳姓男子,在網路上結識一名17歲的少女並相約見面,不料陳男竟趁少女醉倒時,與另名李姓友人輪流性侵少女,事後少女朋友得知後,氣憤得動用私刑,要求陳男掛上「強姦犯、求原諒」的牌子,跪在西門町捷運站前洗門風,2人也被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2人並未因洗門風而減刑,今(12)日駁回上訴,各判3年有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剛滿18歲時,透過網路結識17歲的被害少女,相識半個月後,2016年2月10日,兩人相約見面,不過少女並未現身,讓陳男氣得在臉書發文洩憤,晚間少女看見陳男的抱怨文,覺得對不起陳男,和朋友參加完烤肉聚會後,雖然已醉得需要人攙扶,仍然和陳男相約當天晚上10時後見面。
▼(示意圖/pixabay)
少女在2名友人的陪同下,於深夜11時30分和陳男碰面,後來由陳男騎車將少女載往林姓友人的住處,當時23歲的李姓友人也正巧在場,眼見少女醉得厲害,2人竟輪流性侵少女得逞。後來少女酒醒後將事情告訴友人,少女友人聽聞後氣得約陳男出面談判,不僅動用私刑,還要求他背著「強姦犯、求原諒」的板子,跪在西門町洗門風。
▼(圖/翻攝畫面)
新北地院一審時認為,由於少女案發時已年滿17歲,外表與成年的18歲相當接近,因此難以認定陳男、李男是否知道少女未成年,無從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的規定,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陳男、李男各3年有期徒刑。案件經上訴高等法院,陳男主張事發後曾跪在鬧區15分鐘洗門風,還遭動用私刑,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李男上訴則主張無不良前科,犯後積極和解,並賠償30萬元獲得少女原諒,且女友在同年3月間產下幼女,若入監將頓失倚恃。
▼(示意圖/pixabay)
不過最高法院歷審認為,即使陳男下跪洗門風,仍難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的同情,無堪予憫恕之處,判定不予減刑,維持二審原判,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2人各判3年有期徒刑定讞。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封面圖/翻攝畫面、示意圖/pixabay)